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民申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段花与张升道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段花,张升道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申3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段花,女,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升道(又名张开道),男,194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再审申请人赵段花因与被申请人张升道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陕01民终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赵段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并递交了书面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段花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段花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满印审判员  杨惠君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