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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闫新成与储昭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新成,储昭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750号原告:闫新成,男,生于1951年9月9日,汉族,农民,陕西省汉阴县人。被告:储昭庭,男,生于1955年9月24日,汉族,农民,陕西省汉阴县人。原告闫新成与被告储照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闫新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新成的撤诉理由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新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14元(已减半),由原告闫新成负担,本院免予缴纳。审判员  汪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