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闫新成与储昭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新成,储昭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750号原告:闫新成,男,生于1951年9月9日,汉族,农民,陕西省汉阴县人。被告:储昭庭,男,生于1955年9月24日,汉族,农民,陕西省汉阴县人。原告闫新成与被告储照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闫新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新成的撤诉理由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新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14元(已减半),由原告闫新成负担,本院免予缴纳。审判员 汪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