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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3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强与黄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黄桂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385号原告:刘强,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固始县兄弟经营部业主。被告:黄桂林,女,60周岁左右,固始县百汇超市业主。原告刘强与被告黄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原告需要追加被告,其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强负担。审判员  姚永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