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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学朴与被执行人郑建军、王瑞珍、石琳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朴,郑建军,王瑞珍,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75号申请执行人刘学朴,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郑建军,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王瑞珍,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同郑建军。被执行人石琳,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学朴与被执行人郑建军、王瑞珍、石琳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建军、王瑞珍、石琳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人民币293274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雁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