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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刑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孟中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中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中执字第364号被执行人:孟中泽,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捕前住郑州市,现收押至河南省监狱服刑。本院作出的(2015)新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孟中泽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23.21万元、55000美元、1500欧元。其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41.6万元已由办案机关扣押,应由办案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剩余的违法所得81.61万元、55000美元、1500欧元应继续追缴。本院依法移送立案执行。执行中,(2015)新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对被执行人孟中泽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以及违法所得81.61万元、55000美元、1500欧元,被执行人积极配合现已全部上缴国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财产刑、追缴违法所得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审判长  王智好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付士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克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