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3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斯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欣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斯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财保3号申请人:上海斯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李勇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刚,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上海斯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6,634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2017年7月11日,申请人上海斯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上海斯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凌宗亮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