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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执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积文、张文、张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1511号杨积文,男,1958年4月4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联系电话139XX****XX张伟,男,住所地甘州区,联系电话138XX****XX张军,男,住所地甘州区,联系电话151XX****XX杨积文申请张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1102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积文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11024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吉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小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