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552天宁区兰陵金碟音响器材经营部与常州香江娱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宁区兰陵金碟音响器材经营部,常州香江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552号原告天宁区兰陵金碟音响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劳动西路21号1幢101室。经营者王祥民,男,1967年11月20日生,汉族,江苏省赣榆县人,住江苏省赣榆县。被告常州香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兰陵路32号。法定代表人程乐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宁区兰陵金碟音响器材经营部诉被告常州香江娱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宁区兰陵金碟音响器材经营部的经营者王祥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宁区兰陵金碟音响器材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赵鸿生审 判 员 储 丽人民陪审员 张小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贺 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