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梁朝霞与郭建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朝霞,郭建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梁朝霞,女,195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建稳,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梁朝霞与郭建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华阴民初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郭建稳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梁朝霞于2017年6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朝霞与被执行人郭建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建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告知申请人梁朝霞上述情况后,其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阴市人民法院(2015)华阴民初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雷 英审判员 苏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