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2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李勇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李勇兰,李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2执356号申请执行人: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一路3-1号。法定代表人:黄云旗,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周格强,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广西梧州人,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职工,住址广西梧州市蝶山区。被执行人:李勇兰,女,199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藤县。被执行人:李春生,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藤县。本院在执行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与李勇兰、李春生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勇兰、李春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没有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和工商登记等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云审判员 廖海云审判员 黄庆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祝子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