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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32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先梅与盘卫芳、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先梅,盘卫芳,包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2民初502号原告:江先梅,女,汉族,1974年10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被告:盘卫芳,女,瑶族,1969年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被告:包文,男,汉族,1968年3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原告江先梅与被告盘卫芳、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江先梅于2017年7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先梅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先梅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江先梅负担。审 判 长 陈曲波审 判 员 谢永雄审 判 员 毛政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朱义香书 记 员 朱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