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6行审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平阳县科伟针织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平阳县科伟针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6行审532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253582-6,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平阳大厦19-20层。法定代表人陶孟载,局长。被执行人平阳县科伟针织厂,经营场所平阳县。经营者陈乃科。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土监[2008]59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第二项内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平土监[2008]59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平阳县科伟针织厂处罚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866.02平方米)及其他设施;三、对非法占用土地1740.12平方米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34802.4元。该处罚决定于同年8月28日送达被执行人。同年9月8日,被执行人缴纳罚款34802.4元。2017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监[2008]595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平土监[2008]59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第二项内容,由平阳县麻步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予以配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海清代理审判员  潘前郭人民陪审员  黄纪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