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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通、魏本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通,魏本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财保84号申请人:王通。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明。被申请人:魏本见。申请人王通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本见名下坐落于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XXX号X幢X单元XXX户房屋一处进行查封。担保人刘典强以其名下坐落于青岛市城阳区崇阳路XXX号X号楼X单元XXXX户的房屋一处〔不动产权证书:鲁(2016)青岛市城阳区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通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魏本见名下坐落于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XXX号X幢X单元XXX户的房屋一处,期限至2020年7月18日;二、查封担保人刘典强名下坐落于青岛市城阳区崇阳路XXX号X号楼X单元XXXX户的房屋一处〔不动产权证书:鲁(2016)青岛市城阳区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期限至2020年7月18日。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王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永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