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2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军锋、孙伍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军锋,孙伍妮,河南省新密市兴华建材总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2822号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西段203号。法定代表人王斌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锋,男,汉族,1963年3月9日出生,住新密市。被告孙伍妮,女,汉族,1959年12月9日出生,住新密市。被告河南省新密市兴华建材总厂,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苟堂石桥村。法定代表人刘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军锋、孙伍妮、河南省新密市兴华建材总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