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3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苏永明与李伟、王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永明,李伟,王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3323号原告:苏永明,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被告:王春燕,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原告苏永明与被告李伟、王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苏永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永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675元(减半收取),经本院院长批准退还原告苏永明;送达费90元,由原告苏永明负担。审判员 张健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满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