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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执5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李学军、田国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军,田国辉,马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534-3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军,男,196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田国辉,男,1984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身份证号不详。被执行人:马炳霞,女,1986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在执行李学军与田国辉、马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鲁0702执53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马炳霞所有的座落于坊子区荆山洼镇潍州路西侧潍坊国桥化工有限公司6号、7号、8号(证号:坊子00229003号)。现因双方达成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炳霞所有的座落于坊子区荆山洼镇潍州路西侧潍坊国桥化工有限公司6号、7号、8号(证号:坊子00229003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粤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