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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华茜、潘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茜,潘喜,付霞,王清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484号申请执行人王华茜。被执行人潘喜。被执行人付霞。被执行人王清翠。本院在执行王华茜与潘喜、付霞、王清翠、第三人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4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