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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56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沭阳南关医院与胡青万、胡青福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南关医院,胡青万,胡青福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660号之一原告:沭阳南关医院,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上海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志广,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孙启东,江苏恒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青万,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胡青福,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与被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南关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沭阳南关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陈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