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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执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恒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恒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执保16号申请人: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大道与冶金大道交叉处阳光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690957183X。负责人:夏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鹰潭市恒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安置区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05162709XL。法定代表人:吴明辉。申请人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鹰潭市恒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鹰潭市恒发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2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鹰潭市恒发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景洪审判员  汪险峰审判员  程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静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