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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执恢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春容申请执行瞿娅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容,瞿娅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恢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春容,女,汉族。被执行人:瞿娅玲,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春容与瞿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瞿娅玲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一套房产,但该房产存在抵押。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上述房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传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