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民初4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4341吴从卫与张海锦、王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从卫,张海锦,王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4341号原告:吴从卫,男,1965年3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张海锦,男,1976年9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王春燕,女,1983年5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吴从卫诉被告张海锦、王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吴从卫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从卫撤诉。案件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吴从卫负担。审判员 于开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莲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