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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4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4341吴从卫与张海锦、王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从卫,张海锦,王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4341号原告:吴从卫,男,1965年3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张海锦,男,1976年9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王春燕,女,1983年5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吴从卫诉被告张海锦、王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吴从卫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从卫撤诉。案件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吴从卫负担。审判员  于开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莲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