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江西巨汇建材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与陈翔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巨汇建材家居广场有限公司,陈翔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4民初390号原告:江西巨汇建材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28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573626086L。法定代表人:林加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伟,江西金凤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翔,男,1984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原告江西巨汇建材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汇公��)与被告陈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巨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租金人民币26037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公共资源费及房屋损耗费共计人民币37797元整;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5745元整;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1日,双方签订店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南昌市抚河南路XX号二层XF-XXX#XXX#XXX#XXX#号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止,租金人民币8679元/月,公共资源费及房屋损耗费共计人民币12599元/月,如逾期未缴纳租金及公共资源费和房屋损耗费,按���欠费用的日千分之一加收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自2015年4月30日起,被告就停止向原告支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均未予以理会,后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合同期满后擅自撤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陈翔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26日,以巨汇公司为甲方,陈翔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甲方将南昌市抚河南路XX号二层XF-XXX#、XXX#、XXX#、XXX#号房屋租赁给乙方作为经营“和家”瓷砖展厅使用,租赁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止,租金人民币8679元/月,乙方在本合同���订后,三天内一次性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30000元,经营产品质量保证金20000元,三个月的租金26037元,共计人民币76037元。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乙方需每月承担公共资源费8679元及房屋损耗费3920元,共计人民币12599元/月,如逾期未缴纳租金及公共资源费和房屋损耗费,按所欠费用的日千分之一加收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巨汇公司按约将房屋交付陈翔使用,陈翔亦按约交纳了保证金,但租金及公共资源费和房屋损耗费交纳至2015年3月31日后,便擅自撤场,剩余租金未予交纳,经巨汇公司多次催索未果,故引起本案纠纷产生。上述事实有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费用明细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巨汇公司与陈翔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巨汇公司依约将房屋交付给陈翔使用,陈翔应当依约向巨汇公司交付租金,陈翔尚欠巨汇公司合同期间内三个月的房屋租金26037元、公共资源费及房屋损耗费共计人民币37797元,因无证据显示双方的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故对巨汇公司租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巨汇公司主张按所欠费用的日千分之一加收逾期违约金5745元,基于陈翔的违约行为,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江西巨汇建材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金26037元、公共资源费及房屋损耗费共计人民币37797元,违约金5745元,合计人民币695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陈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琦人民陪审员 张红文人民陪审员 余美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施林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