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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郭海瑞与郭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瑞,郭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605号原告:郭海瑞,男,196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林州市宏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红兵,男,1971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军,林州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瑞诉被告郭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海瑞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海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海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5元,由原告郭海瑞负担。审判员  卢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庆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