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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大丰市丰裕獐子养殖有限公司与大丰市伟业獐子驯养繁殖有限公司、单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丰市丰裕獐子养殖有限公司,大丰市伟业獐子驯养繁殖有限公司,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丰裕獐子养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419122-2,住所地在盐城市大丰区小海镇南团新窑村。法定代表人:单永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丰市伟业獐子驯养繁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367738-2,住所地在盐城市大丰区草庙镇农业示范园。法定代表人:单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单伟,男,1965年12月28日生,汉族,大丰市伟业獐子驯养繁殖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大丰市丰裕獐子养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丰市伟业獐子驯养繁殖有限公司、单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1369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履行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且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寅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