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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钱振来、卢思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振来,卢思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675号申请执行人:钱振来,男,汉族,1975年5月15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申请执行人:卢思发(又名卢春雪),男,汉族,1991年3月16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29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4.1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卢思发的银行存款4.13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巩润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