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盛坡垃与姜圣贤、姜圣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坡垃,姜圣贤,姜圣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999号原告:盛坡垃,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木工,住天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银河、陈兵,天门市竟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圣贤(曾用名姜贤二),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告:姜圣安,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原告盛坡垃与被告姜圣贤、姜圣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盛坡垃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坡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坡垃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盛坡垃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徐州人民陪审员 杨江汉人民陪审员 张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利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