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执29号���三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与哈尔滨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哈尔滨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执2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民权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朴玉峰,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376号金鼎柏悦13层5号。法定代表人:赫君,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哈尔滨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于2016年09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在执行期间本院作出(2016)黑07执字第29号执行裁定书将哈尔滨市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友好区隆润花园1号楼、2号楼等所有车库依法全部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作出(2016)黑07执字第29-1号执行裁定书将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友好隆润花园41处房产全部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作出(2016)黑07执字第29-2号执行裁定书将哈尔滨市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友好区隆润花园1号楼、2号楼后院约9000平方米建筑用地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在依法公告查封审查期间,隆润小区现有住户29人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购房合同、协议、回迁协议等书面证据,涉及该小区房产共141户。该29人涉及的141户包括回迁户、已经缴纳现金认购的善意取得的案外人和开发商用房产抵偿工资、红砖款等人员。哈尔滨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项目承包人王向东现已下落不明。2017年3月份友好林业局、友好区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中���向本院提供了说明材料,友好林业局为工程完工,在隆润花园小区项目上共出资6229672.58元,且证实被查封房产已经全部安置给回迁户,尚有不足。经本院审查,被查封房产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此案涉案房产状况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本院查询银行、车辆管理部门和房产登记部门,哈尔滨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刚审判员 ��树彬审判员 陈 志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