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督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关于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宗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督182号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建设路90号。法定代表人:李进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威,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刘宗桃。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宗桃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于当日发出(2017)川1024民督18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刘宗桃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向被申请人刘宗桃送达支付令前,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刘宗桃无法联系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其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川1024民督18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玉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