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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裴长现与赵修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长现,赵修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1989号原告:裴长现,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被告:赵修一,男,约60岁,汉族,住延津县。原告裴长现与被告赵修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长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裴长现负担。审判员  张瑞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