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02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潼与张天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潼,张天义,王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891号原告李潼,女,1985年4月1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张天义,男,1986年8月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王欣,女,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潼诉被告张天义、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联络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庆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