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莉芬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123执393号被拘留人:叶莉芬公民身份号码:×××222X本院在执行浙江遂昌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莉芬、吴志军、潘樟兵、潘水琴、潘石玄金、赖春凤(2017)浙1123执39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叶莉芬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