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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业与蔡必远、廊坊市柏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业,蔡必远,廊坊市柏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1300号原告:李业,女,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如皋市人,现住江苏省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必远,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人,现住址不详。被告:廊坊市柏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万达广场F座1016。法定代表人:平园凯。原告李业与被告蔡必远、廊坊市柏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蔡必远代替白××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为无效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蔡必远、廊坊市柏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房定金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9日,经被告廊坊市柏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由廊坊市柏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员工蔡必远代替房主白××与原告达成《购房协议书》,原告购买了白××的位于廊坊市××××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8.84平方米,总房款111.05万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5万元购房定金通过转账形式支付给被告蔡必远,之后,原告想跟房主联系,核实房主卖房的真实性,但是被告蔡必远拒绝配合,并且不能够提供白××的委托书。原告认为,被告蔡必远及其所在的廊坊市柏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存在合同欺诈,故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并要求退还购房定金。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民事起诉书中所列被告蔡必远的住址为永清县新天地,因该地址不明确导致本院无法向被告蔡必远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另外本院在向被告廊坊市柏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进行邮寄送达时,邮件亦被退回。之后,经本院向原告方核实二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方亦不能提供准确有效的送达地址,据此,本院认定本案不能确定有明确的被告,故原告李业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业的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依法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营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