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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2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金顺建申请执行李付光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执29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顺建,李付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2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金顺建,男,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李付光,男,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顺建与被执行人李付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付光未按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金顺建货款37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2016年10月31日起至付清货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付光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金额以37500.00元为限,期限为壹年,即从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先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