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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李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251号原告解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晓东于2017年7月19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