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3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秋萍与新密市方弘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萍,新密市方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3644号原告:王秋萍,女,汉族,出生于1987年5月10日,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新密市方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长乐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占军。原告王秋萍与被告新密市方弘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秋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秋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世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一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