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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民终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昌如、解小平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昌如,解小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民终3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昌如,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宁夏隆德县人,居民,住宁夏隆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隆,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琴(系陈昌如姐姐),女,汉族,1967年6月26日出生,高中文化,宁夏隆德县人,居民,住宁夏隆德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解小平,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宁夏隆德县人,个体户,住宁夏隆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明,宁夏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陈昌如因与上诉人解小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陈昌如、解小平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既认定陈昌如与解小平之间合伙关系成立,又确认双方之间为合作关系,并以合作关系作出判决,且对确认结算的事实在当事人之间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质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昌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上诉人解小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穆存忠审判员  马晓红审判员  王 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银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