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3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登封市钰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北京焱星伟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登封市钰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北京焱星伟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贾海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201号之一复议申请人:登封市钰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大冶镇朝阳沟村。法定代表人:杨小红,经理。复议申请人:北京焱星伟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滨河路3号白孔雀艺术世界A513。法定代表人:程波,董事长。被申请人:贾海钊,男,汉族,1950年1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根据贾海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豫0185民初3201号民事裁定,将登封市钰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15万元的硅砖(供NSSMC君津5号焦炉用硅砖)予以查封。期限二年。复议申请人登封市钰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北京焱星伟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认为所查封财产系北京焱星伟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查封错误,请求撤销本院(2017)豫0185民初3201号民事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本院依据贾海钊的申请和党冠军提供的担保将上述财产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且本院在执行该裁定时登封市钰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当场并无异议。复议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登封市钰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北京焱星伟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审判员 李西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