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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3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登封市钰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北京焱星伟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登封市钰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北京焱星伟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贾海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201号之一复议申请人:登封市钰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大冶镇朝阳沟村。法定代表人:杨小红,经理。复议申请人:北京焱星伟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滨河路3号白孔雀艺术世界A513。法定代表人:程波,董事长。被申请人:贾海钊,男,汉族,1950年1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根据贾海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豫0185民初3201号民事裁定,将登封市钰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15万元的硅砖(供NSSMC君津5号焦炉用硅砖)予以查封。期限二年。复议申请人登封市钰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北京焱星伟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认为所查封财产系北京焱星伟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查封错误,请求撤销本院(2017)豫0185民初3201号民事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本院依据贾海钊的申请和党冠军提供的担保将上述财产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且本院在执行该裁定时登封市钰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当场并无异议。复议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登封市钰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北京焱星伟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审判员  李西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