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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鹏、天津市南开区极速热练健身中心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天津市南开区极速热练健身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298号申请执行人:张鹏,女,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中医药大学教师,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极速热练健身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怀安环路与三潭路交口东南侧鼎域名邸9-12号楼地下负一150-158号。经营者:李敏,女,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极速热练健身中心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安蓉,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鹏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极速热练健身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鹏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民初136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付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