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2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重庆长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余长隆陈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长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重庆仕渊建材有限公司,陈建,刘永芬,刘永洪,肖怀树,余明琼,余孝忠,重庆唐贡酒业有限公司,余长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2919号原告:重庆长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58号2幢1-4、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98867238。法定代表人:张晓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廖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重庆仕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花街13幢附4幢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9268093G。法定代表人:余长隆。被告:陈建,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刘永芬,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刘永洪,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肖怀树,女,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余明琼,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余孝忠,男,195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唐贡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邻封镇邻封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91217116K。法定代表人:余长隆。被告:余长隆,男,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长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仕渊建材有限公司、陈建、刘永芬、刘永洪、肖怀树、余明琼、余孝忠、重庆唐贡酒业有限公司、余长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长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长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640元,减半收取计13320元,由原告重庆长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淑芳审 判 员 保香兰人民陪审员 罗瑶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优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