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泸州思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叙永县职业高级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思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叙永县职业高级中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529号原告:泸州思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42号1幢四层401号。法定代表人:孙淑兵,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厚明,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城北路143号1幢208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518210—1。法定代表人吕兰英,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斌,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叙永县职业高级中学校。法定代表人:罗海,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维星,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思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叙永县职业高级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思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17元,减半收取7158.5元由原告泸州思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登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