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8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黄本谦、黄柳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黄本谦,黄柳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541号原告: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何剑峰。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剑云,男,是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腾业,男,是公司员工。被告:黄本谦,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被告:黄柳娟,女,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原告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本谦、黄柳娟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920.94元,减半收取计3960.47元,由原告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辜 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易轩书记员 朱楚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