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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司救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宓大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决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宓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鲁1326司救执8号申请人:宓大成,男,1956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邑县保太镇大夫宁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56********。宓大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于2017年7月19日进行了研究。本案现已办理终结。在本院(2013)平执字第1044号申请执行人宓大成申请执行汪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宓大成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救助金70000元。申请理由:申请人于2012年1月30日受雇于被执行人汪维的铁选厂从事劳务活动,在劳动中受伤致残,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后经法院判决由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99761.3元,诉讼费1983元、保全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申请执行,自2013年至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年老体衰,身有残疾,一直未婚,无子女,父母早逝,无依无靠,生活非常困难。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救助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材料:1.救助申请书;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3.领取低保证明复印件;4.(2012)平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复印件;5.平邑县保太镇大夫宁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家庭困难证明;6.承诺书。经审查查明,2012年1月30日申请人宓大成在受雇的被告铁粉厂干活,因天气寒冷,设备被冻住,原告用火边烤边拽皮带及传动轮,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突然合闸送电,致使原告左手被挤进皮带轮内受伤,后住院治疗。申请人伤情经平邑县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六级伤残。2012年7月10日本院以(2012)平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汪维赔偿原告宓大成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合计人民币99761.3元(含已支付的14100元)。申请人于2013年3月18日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以(2013)平执字第1044号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该案件在短期内无法得到执行。申请人宓大成现年老体衰,身有残疾,一直��婚,无子女,父母早逝,生活生活陷入困境。上述事实,有本院的调查核实查证、本院执行二庭提交的建议司法救助报告、国家司法救助申报表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予以证实。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宓大成提出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八)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第六条和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救助范围,应当予以救助。综合考虑被执行人赔偿情况、救助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家庭收入来源,以及司法救助旨在解决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的救助原则,依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如下:救助宓大成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