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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和文与申忠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文,申忠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691号原告:李和文,男,195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申忠良,男,194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文与被告申忠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和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和文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和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由原告李和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文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徐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