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和文与申忠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文,申忠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691号原告:李和文,男,195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申忠良,男,194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文与被告申忠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和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和文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和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由原告李和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文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徐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