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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辖终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贵州格安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云哨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格安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云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8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格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大学生创业园B栋504室,现经营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48号金山大厦南塔501室。法定代表人:周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云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3004—2室。法定代表人:曾宇,董事长。上诉人贵州格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云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哨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民初33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格安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依据签订的编号为HZYS-IDC-201509-090《互联网接入协议》中的约定,进而裁决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即原审法院管辖,但云哨公司实际并未提交该份协议,故原审法院的认定没有证据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格安公司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云哨公司依据其与格安公司先后签订的多份《互联网接入协议》,要求格安公司支付逾期未付款项及相应滞纳金、违约金等。而多份《互联网接入协议》中均明确约定“如果协商未成,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或者“如果协商未成,提交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而云哨公司作为上述协议的乙方以及本案原审原告,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根据云哨公司与格安公司之间的协议管辖约定,原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格安公司上诉称云哨公司未提交相关协议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其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不能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危 薇审判员 缪 蕾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