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更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孝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350号罪犯王孝山,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洛川县凤栖镇安民行政村***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洛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以(2013)洛刑初字第0005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孝山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缴)。刑期执行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4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3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2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延中刑减字第01745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王孝山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2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王孝山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孝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孝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孝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小平审判员 乔月霞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