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民再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阜新鑫缘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沈彰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阜新鑫缘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辽宁沈彰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民再1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阜新鑫缘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森,辽宁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沈彰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远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彦国,该公司业务顾问。委托代理人:付磊,该公司业务顾问。申请再审人阜新鑫缘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鑫缘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宁沈彰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彰新城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09民终51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辽民申2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阜新鑫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玉森,被申请人沈彰新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彦国、付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9民终51号民事判决认定《还款协议书》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妥。理由是:第一,从沈彰新城公司与阜新鑫缘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的内容可以看出沈彰新城公司与阜新鑫缘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不仅沈彰新城管委会知道,还进行了研究并同意。第二,沈彰新城公司与阜新鑫缘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时,沈彰新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刚同时是沈彰新城管委会副主任,表明沈彰新城公司与阜新鑫缘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沈彰新城管委会知道。第三,沈彰新城公司按《还款协议书》约定支付给阜新鑫缘公司的款项中至少有200万元是沈彰新城管委会划拨至沈彰新城公司账户后支付给阜新鑫缘公司,表明沈彰新城公司与阜新鑫缘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不仅沈彰新城管委会知道,且共同部分履行了《还款协议书》。另外,对于沈彰新城公司一审请求撤销《还款协议书》中金额为228万元部分内容的诉讼请求应予审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9民终51号、彰武县人民法院(2015)彰民二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彰武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谭 冰审 判 员 崔立春代理审判员 王 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思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