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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阳县童周化工有限公司、周况况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阳县童周化工有限公司,周况况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27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平阳县童周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号330326000065789,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平瑞路396号。曾因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于2015年7月15日被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罚款人民币15万元。诉讼代表人周晗,女,1991年12月28日出生,系平阳县童周化工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周况况,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大专文化,平阳县童周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平阳县。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3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平阳县童周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周况况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国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周晗、被告人周况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被告人周况况主管经营被告单位平阳县童周化工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未取得硫酸镍、氯化镍、硼酸、过硫酸铵等9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福建省、瑞安市等地的电镀基地、平阳县滨海新区电镀园区等电镀厂销售硫酸镍、氯化镍、硼酸等危险化学品,经营数额达人民币83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周况况于2016年8月18日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平阳县童周化工有限公司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况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前的供述,证人周晗、王某1、戈某、汪某、胡某1、王某2、胡某3、胡某2、沈某证言,搜查笔录,销售出货单,销售台账,销售明细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退赃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平阳县童周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周况况身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平阳县童周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周况况有自首情节,并能积极退出违法所得,本院均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况况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被告单位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平阳县童周化工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人周况况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单位平阳县童周化工有限公司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亮君人民陪审员  王旭敏人民陪审员  杨丽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温从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