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3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英睿与甘祥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英睿,甘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3执99号申请执行人孙英睿,男,1996年12月0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甘祥林,男,1966年08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本院依据修文县人民法院(2016)黔0123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孙英睿申请执行甘祥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甘祥林给付申请执行人损失费53528.7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7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03.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英睿与被执行人甘祥林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孙英睿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孙英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23执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金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家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