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胡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远兰,胡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某,女,1983年7月11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胡某,男,1979年11月10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梁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法民初字第0657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胡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款20000元,违约金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胡某所有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执行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胡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征得申请执行人梁某的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经济补偿款20000元,违约金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15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梁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某(2017)渝0118执16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烽审 判 员 旷 昌 政代理审判员 覃 魏 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段 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