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山支行、武汉天科煤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山支行,武汉天科煤化有限公司,钮耀坤,许伟莉,湖北天科矿业有限公司,钮一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执27号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山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号。负责人:涂培培。委托代理人:李晏,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寅,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汉天科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号三阳广场。法定代表人:钮耀坤。被执行人:钮耀坤,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许伟莉,女,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湖北天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号中力大厦**层。法定代表人:霍世波。被执行人:钮一鸣,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山支行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鄂民初1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武汉天科煤化有限公司、钮耀坤、许伟莉、湖北天科矿业有限公司、钮一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根据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民初10号民事判决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竞审判员 梁成刚审判员 曾瑞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 洁 关注公众号“”